国信办发〔2017〕7号
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,提高全国信访系统干部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工作水平,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工作,提高授课质量,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我局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出授课人员,是指经履行审批手续应邀外出授课的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。
第二条 邀请授课单位,应当为省级信访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、有关人民团体、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,以及中央党校、国家行政学院、三所干部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。
邀请授课单位一般应于授课前7个工作日以上向局办公室发邀请函,局办公室作收文审核登记后转人事部门办理。不接受点名邀请,不接受与信访工作无关的邀请。
第三条 实行外出授课审批制度。人事部门收到局办公室转来的授课邀请函后,根据授课对象、规模和讲授内容,商相关司(室、中心)研究提出授课人员建议,报局领导批准。未经组织批准,一律不得外出授课。赴京外授课人员须履行离京报批手续。
第四条 相关司(室、中心)应当选派政治素质过硬、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、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外出授课。
第五条 外出授课内容,须符合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局党组的工作要求,紧密结合地方、部门或单位实际,增强针对性和指导性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。
相关司(室、中心)主要负责同志对讲稿内容进行审查,签署意见,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。授课人员应当以本部门讲义通稿为基础,精心备课、认真讲授,并在授课后5个工作日内将讲稿电子版送人事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人事部门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授课信息库并及时更新,采取适当方式对授课人员讲授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反馈。
第七条 授课人员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及伙食、交通补助等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规定和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标准执行,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。
第八条 授课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自觉遵守局机关有关纪律要求,不接受宴请、旅游和参加与授课无关的活动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授课费并缴纳个人所得税,在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中如实填报授课收入情况。
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咨询活动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